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种类型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总量一直呈递增的态势,“从2014年至2016年,商标申请量保持在20%-30%的按年增长率,处于平稳增长的态势,然而2017年,商标申请量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同比增长55.7%,为574.8万件”。这其中自然存在着商品多样化以及品牌保护意识增强的因素,但亦与大量恶意注册以及因恶意注册所带来的权利人在多类甚至全类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性注册、三年战略性注册等反制措施不无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足见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曾指出:“抢注人通过高价转让抢注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高额赔偿、使用抢注商标即搭便车等方式获利,极大地扰乱了商标申请和使用秩序,给诚信经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和障碍”。
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
在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中,不少恶意抢注者与在先权利人曾具有代表或代理的商业关系,如曾是在先权利人的经销商、代理商、进口商、特许经营人、商标被许可人等。其因与在先权利人曾经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而充分知悉某一商标的市场价值与潜在利润,故往往在合作结束后甚至合作中恶意注册合作方的商标及相关标识,以期日后通过高价售卖或自主经营等方式获得不当利润。
2、同业竞争者抢注
来自同业竞争者的恶意注册亦占据了商标恶意注册的重要比例。实践中,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不少商标恶意注册人将同业竞争者已经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标识在相同或相类似甚至并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并在商标获准注册后迅速采取工商查处或商标侵权诉讼等“维权”手段,阻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并以此达到遏制竞争对手、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的目的。
3、投机型抢注
实践中,还有一部分恶意注册系属投机型注册,该类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而是为了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利,其所抢注的对象或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尤其是国外知名但尚未进入中国的商标,或为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为名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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